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8-9-15 21:08 只看TA 2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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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楼 的帖子 恩,我优想了一下,貌似波罗的海沿岸几个国家,如摩尔多瓦等本来就是二战爆发的时候苏军侵占的,应该会有所反抗,没准当德军解放者也说不准。白俄罗斯主体为俄罗斯人,应该 不会,乌克兰不好说,应该是有相当一部分人持动摇和观望态度的,但是我想铁杆支持德军 的应该也不多,毕竟SS也不是什么好鸟,SS 14党卫军师差不多是大部分狂热分子所在了。 老百姓就是这样,不论平常嘴巴嘛政府多厉害,真叫他站起来干,多数人也没那个胆子,除 非没活路了。那些叛敌、汉奸什么的哪个不是身居高位的前政府官员? 楼上的兄台大谬啊,政治委员制,包括我军的“支部建在连上”确实是人类数千年来建军制度 的里程碑。在苏俄和中国这种文盲、半文盲农民为主体的军队里面政治思想工作的威力尤其 明显。西方军队伤亡比到30%-40%就要下撤,为什么共产党的军队高达70%还能保持旺 盛的战斗力?战争是人类最激烈的一种社会活动,其组成还是一个个的人。战争远不是技术 装备和谋略战术的对比,士气无论古往今来都是决定胜负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政治委员的作 用远不是督战那么简单。让每个士兵明白为何而战,明赏罚,心理疏导,让战士无后顾之忧, 政治思想工作的范畴很宽(可惜在下没有系统的学习过,只是个皮毛) 苏军的政治委员制度有时候还流于形式,我军的支部建在连上,真可谓是神来之笔。有很多东 西需要自己慢慢去体会的,呵呵,不要看那些好莱坞拍的大片,如果他们那一套可用,朝鲜战 争也不用坐下来和我们谈了。 另外,我军也有战场纪律一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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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8-9-15 21:26 只看TA 2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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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美军也有随军牧师,心理方面的军官,说明他们对军人的心理建设和疏导也是有一定 的重视的。 政治委员制度是从制度上保证XX党对军队的绝对指挥权,是建军的基本制原则之一。在军队 中实行双重领导,就是一种权利的制衡,军事干部负责打仗,政治干部负责监督。政委不负 责制定计划,但是对方案有最终否决权;对军官士兵的升迁赏罚也基本上依照上述原则。说 白了这就是现代条件下的一种监军制度,从制度上杜绝了军事主官一家独大,甚至成为历史 上那种军阀藩镇的可能性。话说回来,西方民主的精髓就是权利制衡,依靠制度的力量而不 是人治。洋人有制衡,我们的制衡因为有个“党”字,因而不叫制衡,这就是我们的精英们的 逻辑水平和智力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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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8-9-15 21:40 只看TA 2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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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SS版原来是党卫军成员啊。下面转贴一个有关战场纪律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 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巩固部队战斗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 处理。 第三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四条 违反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法规,泄露或者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 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偷越国(边)境外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八条 边防海防线的值勤人员,徇私舞弊,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九条 滥用职权,虐待、迫害部属,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 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十二条 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重要武器装备 或者重要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 以判处死刑。 第十五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员,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六条 畏惧战斗,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 在战斗中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 、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八条 故意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九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条 在军事行动地区,掠夺、残害无辜居民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一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 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犯本条例以外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可以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军内在编职工犯本条例之罪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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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ory 发表于 2008-9-15 21:46 只看TA 2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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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人提到了PLA的政治工作制度,就说一两点吧. 首先一支军的稳定性,地这支军队所在社会稳定的最强力保证,只要军队不乱,那么社会再混乱也乱不到哪里去.枪杆子不仅出政权,也保政权. 军队的职能是在国家的意义上保卫领土完整和国内和平以保证经济发展,宋清是最好的反例,一个是经济很强大但是军事不行,一个是经济军事双烂.所以被人骑在头上,保卫经济建设根本无从说起,这从另一个层面上驳了"唯经济强国论". 军队的稳定性和军队人员的思想稳定性必须要有一个着力点,美军的着力点在于职业化和随军牧师,前者是用职业道德规范和约束,后者就是一种心灵的慰藉,神父在西方国家还是很有影响力的.在中国这两种行为就都由政工干部作承担. 有一点是要提出的,我发现不少人认为PLA的政工干部不懂军事? 这一点其实是不对的. PLA的干部升迁,在基层上都是变迁制,我这里分析一般情况,军校生出来后首先要当半年的兵,在此期间相当于上等兵待遇(训练待遇),半年后正式任命的第一个职务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排长,这是军事干部,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军官是从排长起身的,PLA也有很多的干部本身就是士兵参加考试进入军校的.这里分析通常情况所以不考虑其中的部分拉圾干部. 其后的升职基本上是走交叉路线,军事干部和政工干部的职责虽然是不同的,但一名军官在升职的历程上大多是政工>军事交叉. 无论是哪个政府,对军队的掌握都是绝对的,如果有不绝对的那不是不想,而是诸多原因下的做不到. 比如美国,你可以说美军是美国的,其实分析下来,也就是驴象之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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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JIAYAO114 发表于 2008-9-15 21:55 只看TA 2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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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政治委员制度确实在和平时代和到战争最激烈的时候很有效,但是,我始终觉得,政委可以鼓舞士气,甚至一些升迁的决定是可以的,毕竟政委有时就像一个管家,和老副(战场上的军事副职主官)一起处理部队的事务,但是我很反感文职人员干预军事上的部署。应该赋予政委们的是对战役的上报权,唯有政委们的签名与对计划的意见方案才能上报,而不是否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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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ory 发表于 2008-9-15 22:02 只看TA 2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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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说回苏德战场. 苏军当时经历了大清洗之后,指挥官年龄层次偏低和有经验的老兵比例下降是苏军整体战斗力下降的重要原因,至于这个原因之前以经分析过了不再累述. 说到德国的装甲兵运用,就得提一下德军参谋部的作用,这个东西现在绝对是各国军事部门中负责作战计划的重头,当然在希特勒的时代基本上都是他一个说了算,还有一个白痴戈林. 德军国防军的战斗力出自军人的职业化和严谨作作风以及对作战条例近似于机械的遵守,这个在下面说,党卫军的战斗力则多了一个宗教式的狂热. 之所以说机械式的遵守,这里还得提一个,战场情报搜集和对缴获武器装备的分析. 我们把苏德对比一下,说苏联又回到大清洗上,导致苏军这一方面的工作做的很不够,也就是不知彼,而德国正相反,他们把实验结果提交给参谋部,由军事专家研究对策再提供给一线作战人员,再加上前线官兵本身的经验融合,所以德军战斗力的又一来源:知已知彼. 德国人很清楚面对的敌人是什么样的,也有习惯性的思维指导他们该怎么做. 所以结果是,德军在初始阶段对苏军有很大的战场优先,而苏联人直到库尔斯克才慢慢的找回这种战役计划主动. OK,先说这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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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8-9-15 22:25 只看TA 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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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军的闪击战,从理论上没有错误。但为什么最终会失败呢? 其主要原因是:在错误的时间用了错误的理论。 闪击战确实是一个很好用的东西,但对德国来说,一是缺乏人力。德国的人最缺,虽然德国的人比较优秀,能够以一当十,但在战场上那些精英们死一个就会少一个。人员的补充赶不上苏联。 二是资源缺乏。不可否认,德国在战前将物资储存到了极限,但战争开始后,补充赶不上消耗。战前,德军一个装甲师,有两个坦克团再辅之以其他机械化步兵、自行火炮等组成。战争开始以后,由于生产赶不上,德军的装甲师采用了新的编制:即就是,每一个装甲师,编制一个坦克团,加上其他的自行火炮、机械化步兵等组成。虽然战争开始后,德军的装甲师的数量较战前有了大的数量上的提高,但实际上,就坦克团的数量比较,战斗力是呈现下降局面。这就是德军的攻击力逐步减弱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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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8-9-15 22:25 只看TA 2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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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严重跑题。好吧,我们回到苏德战场 德国及其前身——普鲁士是近现代陆军军事变革的发动机,无论是军队的军事科研与教育体制 的建立还是有“军队的大脑”之称的总参谋部的设立都验证了这一点。当时很多国家的军事理论 家只是盲目推崇普鲁士军队的武器与战术,却忽略了隐藏在武器与战术变革后面的深层次的 国家工业化运动与军事管理革命。可以说,二战前50年内的德军是机械化时代最为精锐的陆 军,无论是军事人才的培养,还是整体国家战略,亦或者国家工业化体系下的装备建设都是 首屈一指的。而这才是支撑二战之初德军辉煌胜利的基础。 我的映象里面,武装党卫军是德军中精锐中的精锐(当然也有19th SS 那样的垃圾中的垃圾) 由纯正“雅利安”血统的高学历人员组成,装备、后勤都是最好的,在战争中往往充当尖刀的作 用,阿道夫·希特勒师、帝国师、骷髅师、维京师都有不错的战绩,称得上“王牌”两个字 。但 是同时他们也是刽子手,很多都有杀俘、屠杀平民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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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匿名发帖 发表于 2008-9-16 08:23 只看TA 2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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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来说德国装甲兵在整个二战期间的战术应用还 是可圈可点,但是这些掩盖不了德国法西斯侵略本质,也挽救不了其最终败亡的命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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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JIAYAO114 发表于 2008-9-16 08:44 只看TA 3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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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装甲部队的战斗力是没有得说的,临彻底完蛋之前还搞了一个大反攻,从装备到人员素质,在二战中它的实力确实是老大,它的国防军不单军事素质高,还有创新精神。德国的参谋部所订立的战役,水平颇高。这是二战其他参战国所没有的。东线的苏德两方的装甲兵上的使用也比较多,毕竟一个是靠装甲部队起家的,另一个是“欧洲装甲大国”,想库尔斯克这样的战役,也只有USSR和德军能打的起来。到美国参战并登陆诺曼底是,德军的装甲部队已经不如以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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